1、經營中“一司獨大”。
實踐中,有的公司不管規模多大,都只注冊一個公司進行經營。這樣做有綜合成本、攤薄利潤從而降低稅負等好處,但同時存在某一個項目經營不善,讓整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建議: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要根據項目、業務規模、業態等在綜合企業稅負等因素的前提下,成立不同的子公司,以使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形成民事責任的隔離,從而降低整個企業的風險。
2、分支機構授權管理不嚴格。
現實生活中,有的公司會有很多諸如項目部、分店等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的屬于掛靠或承包經營,由于分支機構授權管理不嚴格,合同蓋章隨意等導致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例也是非常多的。
除了上述員工的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即使員工犯罪,單位也要擔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四條規定: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實踐中,亦莊律師有如下案例: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犯罪,受害人要求公司承擔責任,法院予以支持。張某是某旅行社門市經理,其先后收取數十人“旅游保證金”,并將上述內容填寫在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上,對此旅行社毫不知情。張某讓客人將幾百萬保證金打到其指定賬戶,后到期后未返還。案發后,張某因在其他旅行社的此類行為,被判職務侵占和詐騙罪入獄。對張某在此案中的行為,仍在偵查中。交納保證金的客戶起訴旅行社,要求返還保證金。旅行社認為此系張某犯罪行為,非旅行社收取保證金,應當先刑后民,在刑事案件中處理。法院最終判決旅行社退還保證金并賠償利息損失。
建議:1.企業要有合同模板,要求各分支機構嚴格按企業模板簽訂合同;2.企業要有嚴格的合同審批、用印流程;3.企業對外要明確公示分支機構的權限范圍,以避免因分支機構越權或濫用權力行為造成整個企業承擔責任。